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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财字〔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5
【实施日期】 2007-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外资司,合作司,外事司,许可证局,承包商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  附:
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收缴流程
  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该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二、及时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匹配《缴款书》相关信息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在收到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当日,应书面通知执收单位。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收到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后,原则上应于当日确认收入,并开具《缴款书》送交代理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送交,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对因缴款信息不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汇总报送有关处理意见,财政部视情况将其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予以处理。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收到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后,当日与已上划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补录《缴款书》相关信息,营业终了前,将信息上传中央财政专户行。
  中央财政专户行收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上传信息后,当日将信息与资金进行匹配,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匹配。
  三、加强账务核算,按要求报送报表
  中央财政专户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对已确认信息的收入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应分别核算。代理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日报表》(附件1),按调整格式报送《中央财政专户资金库存表》(附件2),并向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旬(月)报表》(附件3)。如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制度调整,上述报表格式以调整后规定为准。
  执收单位对已确认信息的收入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要在收入台账上分别反映。主管部门应按要求与财政部核对。
  四、年末对挂账资金扫数清理确认
  年度终了,各执收单位应对所有到账资金开具《缴款书》予以确认。确实无法开具《缴款书》确认的资金,财政部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扫数入库。
  五、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相关方面的衔接配合,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如有违反规定,发生拒收、压票、不及时汇划清算、对财政资金错划、误划、不及时确认等情况,造成财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日报表
   2.中央财政专户资金库存表
   3.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旬(月)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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