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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1-15
【实施日期】 2007-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7]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5年、2006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规定,现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仍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继续保留,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规定执行;库区维护基金和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的有关规定,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执行。
  五、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新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前,两项基金的相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随着相关领域体制改革进程适时取消;福建省征收的铁路法讯收费设置处建设附加费、山西省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和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继续征收。
  七、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本通知印发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  附件: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法讯收费设置处
附件:
2006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征   收    依    据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
1农网还贷资金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办发[1993]34号,财企[2002]651号缴入中央国库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发[1992]66号,财综[2002]55号,财综[2007]3号缴入地方国库
4港口建设费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缴入中央国库
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6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缴入中央国库
7铁路建设基金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8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国发[1998]17号,财综[2001]26号,财综[2007]3号缴入地方省级国库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9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财综[2004]40号,财综[2007]3号缴入中央国库
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缴入地方国库
11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国函[1996]17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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