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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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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号
【发布日期】 2007-01-12
【实施日期】 2007-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号


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对澳门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实施后续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台能(澳门)一人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注册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不具备获得注册资格的基本条件。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维护进口废物原料的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台能(澳门)一人有限公司  FUMAN COMPANY (MACAO) LIMITED(注册号:A446041405)和正兴(澳门)一人有限公司 ZHENXIN COMPANY (MACAO) LIMITED (注册号:A446041406)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资格。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对该企业所供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不予受理。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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