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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马鞍山钢铁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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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7〕28号
【发布日期】 2007-01-12
【实施日期】 2007-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马鞍山钢铁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的函
环办函〔2007〕28号

马鞍山钢铁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即第二烧结厂现有2×8立方米球团竖炉改建为链蓖机回转炉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球团竖炉改建项目停止建设。在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
  我局委托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该项目停止建设的现场监管工作,同时对该项目停止建设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停建情况于2007年1月18日前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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