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整合国内外中医药国际合作资源,构建中医药国际合作平台,提高合作水平,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我局决定面向全国遴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建立对外合作网络,形成国际交流合作的骨干力量,为落实政府间等高层次合作项目提供支撑条件。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推荐申报组织工作,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设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可增加1个。请于今年2月 15日之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有关申报表格等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atcm.gov.cn)下载。 联 系 人:王 琼 朱海东 电 话:010—65911269 010—65063322—6511 传 真:010—65930591 地 址:北京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511室 邮 编:100026 电子信箱:satcm2004@yahoo.com.cn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 一、总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是开展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和技术服务等国际交流合作的骨干机构。基地建设工作将充分依托现有的中医药相关机构,从中医药国际交流实际出发,将基地建设为能承担政府间合作项目的核心团队、高水平国际合作的平台、展示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窗口和中医药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的孵化源地。 二、遴选范围 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生产机构中,选择具有较好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条件和基础的机构。现有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国家级、部局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室)单位可优先考虑。 三、基本条件和要求 1.具备较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基础; 2.在中医药专业领域拥有特色和优势项目; 3.有相应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保护及中医药保密制度; 4.设有专门的外事管理机构和外事管理制度; 5.环境优美,相关设施完备。 四、专业机构条件 (一)医疗机构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1.已开展涉外医疗服务; 2.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具备远程会诊的条件; 4.部分获得国际医疗保险机构认证。 (二)教育机构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1.至少培养过一届国家承认的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药相关专业的境外毕业生; 2.与境外著名高校开展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境外办学; 3.拥有部分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拥有国际传统医药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或有在国外著名机构兼职的教授和专家。 (三)科研机构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1.拥有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博士和博士后),其中包括部分科研人员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留学经历; 2.拥有跟踪本领域国际最新研究动态的信息检索网络; 3.近5年来在中医药相关领域,牵头承担过国家或部委的国际合作项目;或与国际著名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在人员互访、人才培养、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关系; 4.近5年来牵头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国家和各部委资助的中医药相关研究课题;或在中医药相关领域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五、申报评审程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基地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上述制定的遴选标准,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下述步骤组织评审和确定基地单位。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报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根据评审结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授牌;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结果。 六、权利与义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调国内外资源,重点支持基地单位开展有关中医药信息传播、医疗服务、产品推广、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向国外合作机构推荐基地单位。基地单位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名义申请国内外中医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基地应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国际交流合作任务,按年度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当年的国际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 基地单位在国际合作项目实施中,要按照国际合作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工作,注意合作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风险自负。 七、管理办法 基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申报基地类别:医疗□ 教育□ 科研□ 机构负责人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制 二ОО七年 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本表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遴选方案”要求,由基地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专家组及评审部门填写; 2.按照本《申报表》中规定的项目填写,内容真实可靠,表述简明扼要; 3.本《申报表》必须采用电脑打印(除审查意见部分)。打印或复印时必须使用A4纸,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页面不敷,可另加页。《申报表》电子版本可登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4.《申报表》一式4份,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医疗机构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2.基本条件部分: (1)一般情况——按2006年数据填写; (2)中医药优势和特色领域——主要是指本单位重点专科专病、特色门诊、特色诊疗技术、中药制剂等情况,字数不超过500字; (3)外事管理制度——根据有无在□中打√或×,并列出制度名称。 3.专业条件部分: (1)国际交流活动与合作项目——指近5年来主要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名称、数量、派出人次、接待人次、主要进展等(不超过500字); (2)国际交流合作计划——描述时须简单扼要,不超过200字。 三、教育机构 1.基本条件部分: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教育部认定的开展学历教育的大学或学院; (2)现代化、国际化教育人才——应有相当的教育能力、拥有国际教育人才队伍,且注明教授、讲师、助教各多少名; (3)现代化、国际化教育设施——基本的、现代化的教育设施条件,如教室面积以及电脑、多媒体设备拥有及使用情况、会议室、学术厅、已有的网络设备和图书资料条件(包括电子数据库等)、后勤保障条件、管理制度等; (4)中医药教育优势和特色的领域——简要介绍,不超过500字; (5)外事管理制度——根据有无在□中打√或×,并列出制度名称。 2.专业条件部分: (1)境外办学——目前有无在境外办学,境外办学所在的国家及办学机构的名称; (2)已培养国家认可的本科或以上中医药相关专业的外籍毕业生——在空白处填入届数、人数,并在下面具体列出; (3)连续三年举办过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教育项目——字数不超过500字; (4)博士授予专业——根据是否在□中打√或×; 在国外著名机构兼职的教授和专家人数及机构的名称——在空白处填入,不同的机构名称可以用顿号隔开。 (5)国际交流活动与合作项目——指近5年来主要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名称、数量、派出人次、接待人次、主要进展等(不超过500字); (6) 国际交流合作计划——描述时须简单扼要,不超过200字。 四、科研机构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国家级、省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专业的科研院所; 2.基本条件部分: (1)具备的相关设施条件——包括科研场所总面积、实验室面积、会议室面积、实验仪器设备的名称及总价值、电教设备、网络数据库拥有及使用情况、何种等级实验室、研究室、是否具有GLP等; (2)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领域——在中医药科学研究上的优势和特色领域已经做出的成绩及发展现状,不超过500字; (3)外事管理制度——根据有无在□中打√或×,并列出制度名称。 3.专业条件部分: (1)填入拥有博士、博士后、有境外留学背景的人员的人数,并简要介绍其境外留学的情况,总共字数不超过300字; (2)在中医药相关领域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得国际专利等情况——简要介绍,字数不超过500字; (3)与境外正规教育机构、医院和研究机构签定的合作协议及实施情况——简要说明名称、项目、协议标题、内容、各自的职责、实施情况,字数不超过300字; (4)国际交流活动与科研合作项目——指近5年来主要的国际交流科研合作项目名称、数量、派出人次、接待人次、主要进展等(不超过500字); (5)国际交流合作计划——描述时须简单扼要,不超过2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