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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中国国家展有关参展单位报送展览文字内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欧函〔2007〕1号
【发布日期】 2007-01-11
【实施日期】 2007-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中国国家展有关参展单位报送展览文字内容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旅游局办公室,北京商务局,内蒙古商务厅,吉林商务厅,黑龙江商务厅,上海外经贸委,广东外经贸厅,四川商务厅,新疆外经贸厅,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根据中俄国家年组委会领导指示,为做好2007年3月在莫斯科举办的“中国国家展”展览内容的审核工作,请你单位协助做好以下事宜:
  一、严格把关,在你单位展示内容中应避免出现涉及双边经贸合作敏感问题及项目的文字或图片。特别是针对我在俄资源开采、原材料贸易、民营贸易等俄方较为关注的问题,请各单位把握好尺度,尽可能不作宣传,以免剌激俄方。
  二、请各单位于1月15日前将展板文字(中、俄文)及图片说明文字(中、俄文)电子版提交商务部(欧洲司)汇总,待外交部、国务院新闻办等主管单位审核后定稿。如展板中、俄文内容不对应,请将与俄文对应的中文表述一并提交。
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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