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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滨海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11
【实施日期】 2007-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滨海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请示》(津阳光财险[2006]49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滨海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二、筹建就绪,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申请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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