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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列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省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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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1
【实施日期】 2007-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列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省份的复函
环函〔2007〕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列入全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省份的函》(苏政函(2006)7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江苏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对江苏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全省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原则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全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省份。
  二、请你省尽快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主要内容、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等有关事项,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研究并确认你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方案,作为开展试点工作的依据。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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