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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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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57号
【发布日期】 2007-01-10
【实施日期】 2007-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江苏、湖北、广西、贵州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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