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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河北省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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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7〕4号
【发布日期】 2007-01-10
【实施日期】 2007-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河北省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环办〔2007〕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经查,唐山发电厂技术改造项目1×300MW和二期工程1×300MW供热机组分别于2004年1月和9月投入试生产,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也未落实环评批复中关停5×50MW供热小机组的要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唐山发电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鉴于唐山市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唐山发电厂落实关停5×50MW供热小机组整改要求前,暂停审批唐山市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你局也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暂停审批唐山市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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