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自1987年以来,文化部在全国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截止到2002年,全国已有486个县(市、区)及乡镇获得“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的称号。近年来,随着我国加速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民间文化艺术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群众文化特别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涌现出一大批民间文化艺术活动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在总结以往工作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2007年在全国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真做好《办法》的转发、传达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选审核和组织申报工作。 二、原命名的(2002年以前命名)“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现行颁布的《办法》进行重新审核申报。申报名称统一称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三、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文化部社文司。其中文字材料一式10份,图片不得少于5张。原命名现经重新审核申报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只需提交申报表和申报名单。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关红雯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社文司群文处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77、59881734(传真)、59881735 Email地址:qunzhongwenhua@sina.com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附: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在当地广泛开展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 第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三)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四)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建有规范和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五)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并有开展活动的基本经费保障。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均可提出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凡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基本历史)以及开展特色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申报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三)申报图片:包括造型艺术作品图片、表演艺术演出照片及有关活动的现场照片。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名单”,名单次序按照推荐顺序排列,名额不限,并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文化部。 第七条 评审期间,文化部成立“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委员会,并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派考察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抽查审核。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文化部通过媒体对评审专家委员会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一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申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限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取消命名申请。经文化部审核后,取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被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督查和审核。 文化部将不定期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个别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 所属省份: 申报项目区域: 申报项目名称: 二00七年 月 日 ┌────────────┬───────────────────────────┐ │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情况(地│ │ │理位置、人口概况、基本历├───────────────────────────┤ │ 史) │ │ │ │ │ │ │ │ │ │ │ │ │ │ ├────────────┼───────────────────────────┤ │ 项目历史沿革、 │ │ │ 特点及发展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展规划和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获奖情况 │ │ ├────────────┼───────────────────────────┤ │ 受益人数及社会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县级市、区)、乡镇(│ │ │ 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 │ │ │ │ │ │ ├────────────┼───────────────────────────┤ │ 地(市)文化行政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省专家组评估意见 │ │ │ (三名以上所申报项目 │ │ │ 专业领域副高职称的 │ │ │ 专家,附专家介绍)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 备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