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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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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1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将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的股票)的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并比照ST、*ST股票实行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自200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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