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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氧舱使用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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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2007)质检特便字第3001号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氧舱使用问题的答复
(2007)质检特便字第3001号


杭州新颖氧舱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氧舱使用问题的函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氧舱属于压力容器范围,属于特种设备。
  医用氧舱是氧舱产品之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氧舱设计图样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使用单位应当在氧舱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满足上述要求的医用氧舱即可投入使用。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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