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第十五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信部规函〔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部31号令)的规定,部组织专家对南京宝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报《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材料和部抗震设备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京宝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BDY01-48/50(450)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淄博蓄电池厂生产的“GFM-490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等两种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经部研究决定,同意核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设备清单附后)。 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部12号令)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各电信运营企业也应按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部12号令)的规定,在电信建设项目选用设备中,注意选用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附: 第十五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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