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有关单位、各省属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不含厦门)(不含厦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的申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加强政策宣传,发动企业申报,结合境外企业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行文上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计财处)和财政厅外经处。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行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下拨的以及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走出去”投资办厂、建立营销网络以及境外研发等经济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省及各设区市外经贸和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省外经贸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组织论证和审核资金使用项目。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年度资金预算,核定及拨付项目资金,提出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对辖区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指导、服务和资金项目的预审、汇总转报以及协助省厅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 建设纺织工业园区要求: 1、纺织工业园区必须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具备设厂条件、土地平整; 2、引进我省纺织、服装企业不少于10家,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为入区纺织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如注册、报关、报税、标准厂房、商务服务等。 专项资金对建设纺织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相关费用补贴。 1、前期费用指纺织工业园区在注册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考察、招投标、可行性研究、评估、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监理、海外投资保险、公证、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造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 2、相关费用指企业广告宣传、招商推介、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 (二)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 集群式投资要求: 1、为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提供组织协调、信息咨询、招商推广等服务; 2、推介我省纺织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500万美元。 专项资金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而发生的协调、招商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 支持纺织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到境外设立加工企业的要求: 1、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现汇投资或必备的设备、半成品、原辅材料和技术投资; 2、投资必须到位。 专项资金对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相关费用补贴。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营销网络是指我省纺织服装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网点、贸易连锁店、专卖店,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 营销网络要求:带动上一年度省内纺织类商品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 专项资金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贸易网点、连锁专卖店、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 ①对企业以自设专卖店方式,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而对外支付的租金予以资助; ②对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资助。 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予以资助。 3、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今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 4、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 (五)鼓励境外研发 专项资金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 (六)对纺织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以上(一)至(五)点业务,取得的国内金融机构和国外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贴息的要求: 1、贷款必须用于境外投资项目; 2、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3、每个项目予以最高不超过贷款额500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五条 资金使用标准 资金的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的,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总额为1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3、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年检、绩效评价资料,未参加境外企业统计、年检、绩效评价的投资主体不享受财政扶持。 4、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上报的材料: 1、申请境外项目资助的,填报境外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填报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 2、投资主体申请报告(要注明主体情况、境外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收益、带动出口等分析);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项目所在国注册文件复印件; 5、境外项目证书或核准件复印件; 6、投资主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境外投资证明。以现汇投资的,附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货物投资的,提供货物投资说明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提交外贸公司代理合同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提供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 8、申报前期费用和相关费用补贴的,提供项目支出情况说明、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申报贷款贴息的,提供贷款银行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和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9、境外项目出口说明和货物出口海关报关单; 10、设立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和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的,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和各境外企业核准件复印件、所在国注册文件复印件。 以上每个申报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翻译为中文,复印件须盖公司印章,申报材料需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并按以上材料顺序装订(左侧装订)成册后报送。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程序为:省属项目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一式两份)和省财政厅(一式一份);设区市以下项目单位每年4月中旬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各一式两份),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汇总、审核辖区内单位的申请,并每年4月底前联合行文转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视当年资金安排情况,按照“突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条 2007年申报的为2006年底前发生的项目,今后每年申报的均为上年度发生的项目,暂未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放宽一年申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原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要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有义务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查。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省以下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项目申报、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事前核实,事后抽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防止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执行。 附件1: 境外项目资助申请表
附件2: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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