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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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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901号
【发布日期】 2007-08-2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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