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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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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以国税发[2006]178号
【发布日期】 2006-12-1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以国税发[2006]178号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进税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政策,为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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