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以国税发[2006]178号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进税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政策,为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