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7号】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药经营管理 第四条 申请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