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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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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117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7号】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安市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药经营管理
  第四条  申请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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