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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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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53号
【发布日期】 2006-12-0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
失效日期: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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