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现结合近几年来市级粮食储备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坚持“政策性储备,市场化运作,现代化管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市级储备粮粮权在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本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收储、轮换销售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各司其职,促进储备粮高效运作,确保储备粮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二、承储企业确定 市级储备粮运作主体选择应适应市场化取向,在发挥粮食购销企业作用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其他粮食市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承担储备任务,努力提高储备粮运作效率。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营能力强、资产质量高、仓储设施好、保粮技术优的企业中择优筛选,承储库点要相对集中,实施规模存放。 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独立库点完好仓容必须在5000吨以上;有相应的粮食质检、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仓房及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有必要的粮食检化验仪器;粮食经营能力较强,信誉好。 承担储备任务的加工企业,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年度加工经营量3万吨以上;成品粮质量是市级以上放心粮油品牌;生产的成品粮优先供应南京市场。 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确保南京军需民食供应的口粮市场,年度粮食批发交易量在20万吨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的批发交易设施和配套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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