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附件:
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