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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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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11-2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4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期货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期货经纪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施行计划
  (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0)19号)的要求如实核算账务,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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