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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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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厅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12-27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企业信息管理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和眼镜定配工五个职业标准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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