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6年) 商合发[2006]684号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