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迁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形态迁徙程序,加强贷款形态迁徙管理,保证贷款形态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农发行字(2004)1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仍然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形态迁徙是指按贷款五级分类对外披露口径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转移。各类贷款,指我行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四条 贷款形态迁徙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五条 贷款形态迁徙遵循“严格认定、分级审批、规范操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形态迁徙管理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贷款形态迁徙管理的范围包括向下迁徙、向上迁徙和向外迁徙。 (一)向下迁徙。即从高质量贷款向低质量贷款变化,有四种情形:一是可疑类贷款向损失类贷款迁徙,二是次级类贷款向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迁徙,三是关注类贷款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迁徙,四是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迁徙。 (二)向上迁徙。即从低质量贷款向高质量贷款变化,有四种情形:一是关注类贷款向正常类贷款迁徙,二是次级类贷款向关注类贷款、正常类贷款迁徙,三是可疑类贷款向次级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正常类贷款迁徙,四是损失类贷款向可疑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正常类贷款迁徙。 (三)向外迁徙。主要指贷款五级分类中某种形态向外转移到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 (四)按期限管理的各类贷款,因贷款逾期由正常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的,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二级分行审批权限: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贷款迁徙,关注类贷款向正常类贷款迁徙,次级类贷款向可疑类贷款迁徙,可疑类贷款向次级类贷款迁徙,损失类向次级类、可疑类贷款迁徙。 (二)省级分行审批权限:正常类贷款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迁徙,关注类贷款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迁徙,次级类贷款向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迁徙,可疑类贷款向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迁徙,损失类向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迁徙。 (三)贷款形态向下迁徙至损失类(呆账)贷款、向外迁徙至“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或按照总行特殊规定转入相关科目,如转入“粮油企业改革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等科目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而发生贷款形态迁徙的,按审批权限范围报备。 第三章 贷款形态迁徙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贷款形态迁徙程序包括贷款形态迁徙申请、审查、审批和形态迁徙。 第九条 贷款形态迁徙申请。发生贷款形态变化的,应在形态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贷款形态迁徙申请人是经营行的客户部门。申请人的职责是:对拟认定风险类型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贷款形态,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的认定申请资料及原因分析。 提出申请时,要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需报上级行审批的,还要上报下列资料: (一)贷款发放审批的原始资料(复印件)。 (二)贷款形态变化具体情况的说明。 (三)本部门和本单位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后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四)由于地方政府落实补贴来源等原因向上迁徙的,必须提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贷款形态迁徙审查。贷款形态迁徙审查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人应对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不含呆账贷款申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应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 (二)对拟认定的贷款形态产生原因分析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涉及不良贷款的,拟采取的清收、管理等相关措施是否可行。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由风险管理部门会同客户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贷款形态迁徙审批。审查结束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贷款形态由不良贷款向上迁徙至正常贷款的,设置3个月的观察期,即在经营行提出贷款形态认定申请后,审批行应负责观察3个月,贷款形态确属应向上迁徙的再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形态迁徙。贷款形态经认定审批后,申请人所在行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认定申请审批表》对贷款形态进行迁徙,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未经认定审批的贷款,不得进行贷款形态迁徙。申请人所在行在接到经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态调整。未获准迁徙的,要按照要求做好今后的管理工作,落实有效措施。对不良贷款,要及时进行清收、处置或转化,化解信贷资金风险。 由总行正式文件通知进行会计科目调整而发生贷款形态迁徙的,由经营行自行调整后,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备案,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认定及形态迁徙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自迁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的《备案表》上报省、市分行风险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省、市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收到电子报备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报备行反馈意见,寄回经签署意见的《备案表》。如有不同意见,应监督报备行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 由于清理认定1998年6月1日后粮食政策性亏损挂账进行账务处理等导致不良贷款向正常贷款迁徙的,不需执行上述程序,但进行入账处理的县支行须在处理当月报备账务处理数额,省级分行应审查实际账务处理数额是否与总行的核复数额一致,不一致的,应要求处理行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贷款形态迁徙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对贷款形态迁徙情况逐笔序时登记,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四条 贷款形态迁徙的情况,各级行要按季度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迁徙情况表》,通过统计系统上报汇总。 第十五条 各行要对贷款形态迁徙情况进行检查。省级分行每年不定期抽查二次,地市分行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形态反映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有无授意人为进行贷款形态迁徙。 (三)有无违反贷款形态认定条件、认定审批权限、迁徙程序的规定,违规进行贷款形态迁徙。 (四)贷款形态迁徙报备制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要报备的材料是否按规定上报。 (五)其他应进行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出,将比照总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资料等,不如实、及时反映贷款形态的。 (二)逆程序操作,不经调查、审查和有权行审批,越权认定不良贷款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报备的。 (三)未经批准,人为调整或上级行授意下级行人为进行贷款形态迁徙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