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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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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第14号
 
 
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为:东至龙子湖西水岸线,南至燕山路,西至黑虎山路、东海大道和八里沟一线,北至淮河南水岸线。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养犬的,适用本办法。
  限养区外的医院、学校、开发区建成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行政执法、农业、卫生、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限养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种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与本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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