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第14号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为:东至龙子湖西水岸线,南至燕山路,西至黑虎山路、东海大道和八里沟一线,北至淮河南水岸线。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养犬的,适用本办法。 限养区外的医院、学校、开发区建成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行政执法、农业、卫生、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限养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种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与本办法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