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一日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城市困难居民就医、购药,享受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诊疗收费优待。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城市困难居民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和中、小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