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按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高危行业等范围申报,由所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区安全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