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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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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括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电力并网争议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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