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冠华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