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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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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行[2006]313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6]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                交通工具│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级别                  │      │(不包括旅游船)│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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