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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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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189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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