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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师函〔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12-31
【实施日期】 2006-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06〕3号


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7年“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07年“计划”实施工作
  实施“计划”是中央支持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村师资结构性矛盾,而且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在省级政府统筹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进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有关县(市)的沟通,帮助和指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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