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总结和推广2006年各地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经验,学习和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商务部拟对在2006年度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试点企业进行表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述要求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 一、表彰对象及表彰条件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 1、表彰对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级、县级人民政府。 2、表彰条件 (1)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勇于开拓,业务精,作风好,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 (2)农家店数量。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规划完成率在80%以上。 (3)农家店建设质量。组织制定了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及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4)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出台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扶持政策。在税费减免、“一网多用”等方面取得突破且得到较好落实。 (5)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省部级领导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以批示、讲话等方式予以充分肯定,新闻媒体有较高评价。本级政府组建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导小组的优先考虑。 (6)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按时、保质报送工程各项材料,及时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报送统计数据。主动调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调研报告在中央或商务部相关刊物上发表的优先考虑。 (7)无违法违纪现象。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先进集体,由商务部根据一年来各项指标评定,各地不自荐。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工作者 1、表彰对象 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地、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个人。 2、表彰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2)负责或具体从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熟练掌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各项政策,在促进本地相关政策措施出台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 (3)主动调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严格验收项目,及时、准确上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有关数据等资料。 (5)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提供优质服务,善于为企业排忧解难。 (6)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 1、表彰对象: 经商务部核准且在2006年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 2、表彰条件 (1)2006年当年在乡(镇)、村两级开办的标准化农家店数量。日用消费品:东部地区100个以上,其他地区50个以上;农资店:东部地区200个以上,其他地区100个以上。项目验收合格率在90%以上。 (2)积极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2006年当年规划目标落实率在80%以上。 (3)农家店建设质量达标,无群众举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记录。 (4)积极使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准确、真实报送试点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先进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一)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按商务部核准的各省试点县总数的5%比例推荐,最多不超过5个。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按商务部核准的各省试点县总数的5%推荐,最多不超过5人。推荐的省级商务厅(局、委)厅局级同志不受此名额限制,原则不超过1人。 (三)优秀试点企业推荐名额分配原则与数量 按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