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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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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12-30
【实施日期】
2006-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6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由原来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为适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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