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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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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
  第三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五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省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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