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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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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储备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专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只能用于执行储备计划的资金需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实行物资流与资金流相对应,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储贷销还。并确保各项担保措施真实有效,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三)效益性原则。商业储备贷款应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五条 借款人不得以商业储备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第七条 贷款用途。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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