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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20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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