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正) (1995年7月19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8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29日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发出预报通知,在7日之前发出正式通知,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和列席分组会议的,也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