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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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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委员会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比较低,教育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比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困难大。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对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进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根本途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多层次、多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决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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