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6]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