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同时,就新汇交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起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填报《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对汇交人提交的《登记表》进行保密审核,并根据附件4所列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期限。 三、对于不在附件4范围内,但在有国际领土争议的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如果批准立项时没有明确国家秘密密级的,则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进行定密。如有其他难以确定密级的地质资料,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密级。 四、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密级标注。对既有涉密又有非涉密的单件资料组成的整套地质资料,其中非涉密的单件资料按公开资料提供利用,而涉密的单件则按保密规定进行标密、保管和提供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应为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员和资金;各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开展涉密资料清理的同时,对馆藏破损地质资料进行摸底登记,为今后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对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准确定密,并正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同时,做好非国家秘密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依据和范围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厅核(1989)283号)、《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海密字(1996)第450号)、《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04)187号)等有关规定,对现有馆藏资料中,涉及国土资源、测绘、海洋、核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馆藏非地质资料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原则 无论原馆藏地质资料是否标注密级,凡在附件4所列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均按附件4所列的密级和期限进行重新标注。对于不在附件4所列范围内,但在有国际领土争议的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如果批准立项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