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文),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2006年新发布的相关文件,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应当在2007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年报后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将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变更申请及时披露。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格式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7年1月31日。 比较基数较小(一般指2005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且预计2006年度净利润为正值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如需披露业绩预告的,应同时披露2005年度相关比较数据。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6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五、在2006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如出现业绩已无法保密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6.7条及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相关财务数据。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6)136号文的规定,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本次年报正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部分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年报摘要的6.1.1中披露相关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2006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2006年期末与2007年期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并在本次年报摘要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差异调节表及审阅意见。 七、2006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该专项说明。 九、2005年末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正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以下内容,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年度报告摘要的7.4.3中披露相同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 2.2006年全年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3.如2006年存在新增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被占用金额、发生时间、原因及其解决措施; 4.如截止2006年底仍未能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及已采取的清欠措施和责任追究方案。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并披露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以及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日持股数量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年报摘要的7.6.1和7.6.2中披露相关内容。 十一、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200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二、上市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本次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