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