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三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进行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基地(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3号文)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第三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进行重新评估、认可工作。 请各有关基地(试点)单位对三年来开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和汇报表(见附件2)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联系人:敬蜀青;联系电话:010-68792252)。对逾期未报送工作总结的单位,将自动取消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资格。 2006年12月26日 附件1:第三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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