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