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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
【发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6-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报关员资格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


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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