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06]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下发后,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广泛重视。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问题。经整理,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