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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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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244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实施日期】 2006-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存在的纳税人不按规定采集清单数据、清单数据采集录入错误、误将非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征收的滞纳金凭证等)填入清单、税务机关漏传数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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