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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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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知发管字〔2006〕145号
【发布日期】 2006-12-22
【实施日期】 2006-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决定
国知发管字〔2006〕145号
 
 
  继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战略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作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决定,全面支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的知识产权工作,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和加快中部地区崛起。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在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
  中部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中部地区位于我国内陆腹地,人口众多,自然、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密集,科技研发实力雄厚,科教基础较好;交通发达,初步形成了便捷通达的水路空交通网络,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区位优势;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有明显优势;产业门类齐全;生态环境条件总体较好,承载能力较高。长期以来,中部地区为全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我国新阶段总体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成为地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是参与全球经济、贸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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