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