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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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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83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实施日期】 2006-1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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